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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台湾修法 为海外、陆港澳“窃核心技术”可判12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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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【侨报网综合讯】台立法院20日三读通过修正台湾“国安法”部分条文,明定任何人不可为海外、陆港澳及“境外敌对势力”等窃取台核心关键技术,违者最重可处12年有期徒刑,罚金可视不法所得利益加倍。

      台湾修法 为海外、陆港澳“窃核心技术”可判12年

      台立法院20日三读通过修法。(图片来源:中央社)

      综合中央社、台北中时新闻网20日报道,此前,行政院提出部分条文修正草案,函请立法院审议;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,并案审查。立法院会20日完成三读。

     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,任何人不得为海外、陆港澳、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各类组织、机构、团体或其派遣之人,为侵害台湾核心关键技术的行为。

      其中还规定,任何人不得意图在海外、陆港澳使用台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。

      所谓“核心关键技术”,是指流出后将重大损害台安全、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的技术。

      这次修法新增罚则,明定如以窃取、侵占、诈术、胁迫、擅自重制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核心关键技术的营业秘密,或取得后进而使用、泄露,可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新台币500万元(新台币,下同)以上1亿元以下(约合17万美元至338万美元)罚金。

      台方称,台现行防务军事工程、财物或劳务采购实务,虽然已明定限制大陆产制品,但仍发生厂商以大陆产品交货的情况。为确保军品及设施安全,这次修法规范,军事工程、财物或劳务的采购厂商,履约时不得交付或提供原产地、国籍或登记地来自陆港澳或“境外敌对势力”的产品或服务。违反规定者,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处3000万元(约合101万美元)以下罚金;如犯罪行为人所得利益超超过罚金最多额,得于所得利益的2倍至10倍范围内酌量加重。

      此外,此次修法说明还指,当代“安全”概念不限于军事,还扩及于经济发展与产业竞争力,并称近年台高科技产业屡遭海外及陆港澳等竞争对手“违法挖角”高级人才,并“窃取产业核心技术”,严重影响台产业发展与竞争力。(完)

     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: 侨报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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